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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运输也不行!

【字号:    】        时间:2019-01-23      

      本网讯(通讯员 张维)近日,由宣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运输毒品罪一案,经宣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案件承办人介绍,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某向其打听是否能在宣恩县内买到毒品冰毒,张某某说不能。随后吴某某邀约张某某去宜昌购买冰毒。当天下午,吴某某驾驶自己的皮卡车载张某某及张某某的一位朋友来到宜昌市枝江市。当晚,吴某某从朋友手上购买毒品冰毒8个货,张某某向同一人购买毒品冰毒20个货。随后,吴某某等三人驾车返回。凌晨1点许,三人驾驶的白色皮卡车行驶到恩施西高速出口处被宣恩县公安局缉毒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皮卡车上查获可疑白色晶体两袋,净重10.265克;从张某某左脚袜子内查获可疑白色晶体一袋,净重19.515克。经鉴定,三袋可疑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毒品“冰毒”。

被告人吴某某和张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毒品犯罪屡禁不止,毒品不仅会侵蚀人的肌体,同时还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打击毒品犯罪,司法机关义不容辞,同时还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以实际行动杜绝毒品,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