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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促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字号:    】        时间:2021-04-07      

    

    近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企业负责人、办案民警对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听证,该案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系民营企业销售经理。
    2019年7月3日11时许,龙某某与王某某因工作之事在公司微信群里发生争吵后,在公司厂区中控室里,龙某某持菜刀将王某某左手肘部砍伤致左尺骨鹰嘴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龙某某主动赔偿了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取得王某某谅解,并于2021年3月4日,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在介绍基本案情后,围绕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适用认罪认罚情况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等方面详细的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与会代表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分别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刑事和解、生产经营稳定以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举措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系民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及减少经济损失,同意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又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办案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并重”,做到“三个慎重”,从而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