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度 司法能动性
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写道:“法律与制度无论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被改造或废除。”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是法治社会发展的至高追求。它内容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者互相依存,并重结合,构成司法公正之整体。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提高司法者职业素养、加强法律监督、完善法律救济等等,而构建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其中一条重要的途径。司法责任制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惩戒制度,通过规定司法官在违法违纪时承担的不利后果,来促使其正确行使司法权。
一、司法者在行使司法权时会面临“合法”与“合理”的紧张关系
司法者有时候面对的是涉及到当事人生命财产等重大权利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当事人和一般国家机关都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往往十分尖锐复杂。司法官代表国家进行公正司法时,所作出的决定是否能够说服当事人,是否具有公信力,这就要求司法官在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上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但“合法”与“合理”之间有时会存在紧张关系。那么在在具体实践中,就出现了何者优先的问题。
现代民主制度下的理性立法以合理为基本价值追求,刑法尤以合理为核心目标,但立法的合理追求受人类理性能力制约,难免存在如下缺憾:1、法律规定具有抽象性。法律是对社会现象的类型化,如刑法分则抽象、简约的对某种类型化行为进行描述,这种描述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法律条文对某一行为类型的规定,不可能将所有应追究的行为准确概括其中,在一些疑难案件中难以完美兼顾个案正义和社会正义。2、法律语言的局限性导致其表述可能存在模糊性。法律语言基于我们生活语言,而生活语言不是技术性的语言,不像数学语言那样的逻辑符号,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导致法不可能总是严谨,又不可能没有范围。3、法律具有相对滞后性。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的创制过程是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到法律的发展过程,它的制定需要一定时间,制定出台以后也会持续的执行一段时间,其本意不可能包含未来发生的新情况,所以其滞后性是一个无可回避的问题。4、立法技术上的限制与疏漏。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其立法的时间和经历也是有限的,他们不可能制定巨细无遗的法律。“绝大多数的立法历史表明,立法机关不可能预见到法官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司法者在司法活动中应有的合法观
司法者在具体实践中应坚持什么样的合法观,在理论上存在两种合法观,即形式合法和实质合法。形式合法就是在解释和使用法律时要尊重合乎法条的字义,严格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要通过实证地描述和解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实质合法就是强调对法律的实质解释,注重通过正确的价值导向描述和解释违法构成要件,适用法律时要尽可能地合乎文字背后所蕴涵的法律精神与价值。
法律是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它一个社会最高最后的评判标准,法律必须得到社会的普及和普遍适用,这就决定了法律是讲道理的,立法者、司法者也是讲道理的。正如上文所述,法律会因立法时种种限制存在一定局限,其中立法者的经验、知识、时间、精力等等都有极限,那么其立法也必然存在不足。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通情达理的立法者会意识到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中肯定会有不足之处 。”如果法律精神上的合理诉求因为立法时的制约因素被遮蔽、扭曲,司法者就应当能动司法,积极消除这种遮蔽和扭曲,洞见、还原法律的精神实质。
三、司法者如何在实践中能动司法
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探索和创新,丰富了能动司法具体实践。
(一)积极主动开展调研,能动地把握社会矛盾根源。在改革发展的攻坚时期,司法机关面临许多全新挑战和困难,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深入进行调研。尤其是在推进司法办案责任制过程中,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在调研中形成改革具体思路和决策,确保改革方向正确、具有民意基础、符合司法实践需要。
(二)能动地参与社会管理,积极为社会管理提出司法建议。司法案件的办理是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晴雨表,很多不易察觉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等够从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得到一定程度的反应。司法者应注重从具体案件中发现某种类型化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司法的能动性不仅体现在个案中,更多的是通过服务大局来体现。
(三)能动地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司法调解。社会的发展依赖于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的稳定有时候需要平衡社会主体间的各种利益,具体到司法办案中,对于敏感的易激化的矛盾尖锐的案件,需要司法者能动地加以和谐的方式进行解决。
(四)注重社会民意,在司法中体现民主。在司法办案中不能置民意于不顾,一味的简单粗暴司法。在具体司法办案过程中,不断加强民意沟通,注重倾听群众声音,同时在一些特殊的个案中,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律专业正确引导民意。
(五)平等统一地适用法律,能动地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当前,我国进入改革深水期,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给司法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司法者在司法活动中要及时从个案和类案中总结出实践经验,为司法机关提供意见,以便制定相关规范性意见和指导性意见,以释法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