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在晓关侗族乡堰塘坪村开展以“绿色发展原则,‘典’缀绿水青山”为主题的《民法典》进乡村宣传活动,以法之名守护绿水青山。
活动伊始,检察干警通过播放宣传视频、展示典型案例、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对《民法典》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乡亲们一边看着荧幕上的内容,一边翻阅着手中的宣传资料,对《民法典》中有关绿色原则的规定有了初步的认识。
为了让村民更深入、形象地理解《民法典》中有关绿色原则的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检察干警在现场与乡亲们进行面对面交流,用通俗易懂的话语对《民法典》中涉及绿色原则的法条作出详细解释,对部分村民咨询的问题一一作出解答。
“近年来很多外地人来我们这里钓鱼,每次钓完鱼后就会出现许多随意丢弃的生活垃圾,对河道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我作为河道管理员,想了解《民法典》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王某是村里的河道管理员,虽然对日常的河道管护工作尽心尽责,但是就垃圾污染河道这一问题伤透了脑筋。
检察干警耐心解释道:“《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针对垃圾污染河道这个问题,咱们可以在合适的位置安放多个垃圾桶并定期清理,还可以在钓鱼爱好者集中的一些钓点处设立宣传标语,并附上《民法典》中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法规,提高钓鱼爱好者以及其他游客保护河流爱护环境的思想认识。”
“我在村里的老房子位置优越,紧挨着河边,前年我在县城买了房,老房子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我觉得一直闲置下去多少有点可惜,就想把老房子整修一下搞一个农家乐,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长年在外地从事餐饮行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本,如今想回到家乡发展,继续投身餐饮行业。
“当然可以!《民法典》保障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国家允许鼓励村民盘活利用闲置住宅,既能激活乡村‘沉睡’资源,又能实现村民增收,助力乡村振兴,完全是可以的。但是不管是房屋整修过程中还是之后农家乐营业过程中,都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切记污水污物不能排放、丢弃到河道里。”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当地村民针对民间借贷、土地承包、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咨询。检察干警立足生产生活实际,结合当地人文地理及乡风民俗,用“典”释法,一一解开村民们心中的疑问。
“请问你们还有没有多的宣传手册呀?我参加这次活动有很大的收获,想给我隔壁的邻居们带一些,他们没能来参加这次活动,我把资料给他们带一份,让他们也学学。”活动结束后许多村民主动上前询问。
此次《民法典》进乡村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了《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覆盖面和知晓率,当地的村民也充分认识到《民法典》不仅是保护自身权利的“社会生活百科全典”,也是日常生产生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下一步,宣恩县检察院将结合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常态化开展《民法典》进乡村宣传活动,切实将绿水青山理念、绿色发展原则植入村民内心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