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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高考ing,快来做做防骗“高考卷”

【字号:    】        时间:2024-06-07      

又到一年高考季,高考是孩子人生的转折点,也是各位考生家长关心的焦点。每年高考前后都有家长、考生被骗,宣恩检察为您精心梳理各类高考骗局“试题”,请各位考生和家长先来做一做防骗版“高考卷”吧!

 

(防骗版·高考卷)

 

一、有人通过微信群等渠道向考生承诺将在高考期间传递答案,考生只需将电子设备带入并将题目传回即可,还说“准确率极高”“违约退款”,不过要求买家先付钱,这事儿可信吗?

答:不可信,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有人在网上兜售“高考真题”“绝密答案”等,这种事儿可信吗?

答:不可信,而且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孩子成绩不好,家长想尽各种办法,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找“门路”,甚至找“枪手”给孩子替考。高考替考有什么后果?

答:涉嫌违法,构成代替考试罪。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高考中,考生违规携带手机,但并未使用,是否属于作弊?

答:属于作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高考后,有人说先交“定向费”可以用国家定向招生政策,拿到某某大学定向招生计划或者“预科生”名额,保证录取进入理想的学校,这种事可行吗?

答:不可行,国家规定不允许超计划、无计划招生,也根本没有所谓的“预科生”,以“预科生”名义进校后不能办理录取手续,不能取得学籍。

检察官提醒:

只有少数部委属高校(如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有招生计划。在省市的定向招生计划与其他招生计划一样,由省招办集中统一投档录取。除了省级招办,没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可以办理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手续。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只有经过省招办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才能取得普通高校学籍,毕业时才能获得普通高校的学历文凭证书。

 

公平是考试选拔的生命线,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组织作弊者、应试者、替考者和介绍人均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考生和家长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诚信考试。

 

希望广大考生

注意明辨网络谣言

谨防上当受骗

调整心态 沉着应试

宣恩检察预祝各位考生

高考顺利、金榜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