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宣恩县检察院 > 宣恩检讯

【宣检说案】盗窃电缆后拒不认罪?检察官严把证据关让谎言不攻自破

【字号:    】        时间:2024-07-05      

“我什么都不知道,你们自己去查。”这是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在接受讯问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面对“零口供”,宣恩县检察院检察官抽丝剥茧,以完整有力的证据链让喻某某的谎言不攻自破。6月28日,考虑到喻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属于累犯,且拒不认罪,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喻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3年9月的一天,宣恩县一环山绿道照明项目负责人报警称,其公司铺设在工地上的电缆线被盗,损失价值十万余元。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经过视频监控研判,初步锁定喻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喻某某始终避重就轻地回答检察官的所有问题,对是否到过案发现场不予回答。根据车辆轨迹,承办检察官发现,喻某某每次驶出案发路段后,都会来到一家废品收购站。

在废品收购站,查获了与被盗物品特征一致的电缆线黑色塑料外皮与内芯线白色塑料外皮。同时经废品收购站老板辨认,确认了喻某某多次到此出售电缆线的事实,双方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由于喻某某每次都是在夜晚和清晨来出售电缆线,废品收购站老板也曾怀疑过电缆线的来源,但喻某某谎称自己是路灯安装人员,这些电缆线都是新换下来作废的,废品收购站老板便没有多问。

“确认了喻某某出售电缆线的事实,但被盗现场没有监控视频,喻某某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的电缆线是否就一定是案发路段被盗的电缆线?”

全面审查卷宗后,办案检察官建议侦查人员对涉案电缆线的来源、作案工具的来源和使用可能性等问题进一步固定和完善相关证据。

 

根据补充侦查意见,民警随即与出售该电缆线的厂家取得联系,确认该电缆线由被盗公司独家订制,厂家在宣恩地区只向该公司出售过此型号电缆线。同时,对从喻某某驾驶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的剥线钳、电缆剪等工具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剥线钳、电缆剪把手上的指纹与喻某某DNA对应,现场提取的电缆线和多芯铜质的电缆线断头上的剪切痕迹为查获的多功能剥线钳剪切所形成。

由此,办案检察官认为,相关证据环环相扣,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喻某某多次盗窃该路段电缆线后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以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的1342.4米电缆线在价格基准日的价格为89001.12元。2024年3月,宣恩县检察院以喻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零口供”不是犯罪分子的“护身符”,客观证据也会“说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所以,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非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还会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宝贵机会,最终只会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