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1年9月至2017年底,为利用赌博机牟利,熊某伙同他人在多处场所利用“捕鱼机”等电子赌博机开设赌场,高资聘请王某等人作为赌场主管并承诺按照盈利分红,王某从中非法牟利至少六万元。
据悉,“捕鱼机”赌博是通过操纵按钮对显示屏上出现的鱼儿进行捕捞,击中大小不同的鱼儿即得到不同的分数,最后按照分数以相同比例兑换成现金。
2011年5月至2014年,王某等人先后参与管理多个赌场,赌场内30余人参与赌博,期间,王某共计获利近9万余元。
2022年12月,王某经民警劝说从柬埔寨回国自动投案。
检察履职
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付某的刑事责任,宣恩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开设赌场罪是一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社会风尚,而且通过赌博活动传播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负面价值观,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自觉远离赌博,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