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唐某某为获取利益,到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挖独蒜兰(俗称冰球子、山兰、山慈姑,属兰科),准备售卖。经鉴定,邓某某、唐某某所采挖的兰花系兰科独蒜兰属独蒜兰,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二人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在椿木营乡某村山林中非法采挖“冰球子”,请求处理。
经调查,2024年七月下旬,邓某某、唐某某二人为了发展种植药材,在未取得采挖野生植物许可批准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到宣恩七姊妹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野外山林采挖独蒜兰,采挖后,放置于自己房屋中。
邓某某共计采挖独蒜兰1090株,唐某某共计采挖185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宣恩县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其提起公诉。
到案后,邓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补植树木。经法院审理,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草及其制品行为之一,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嫌犯罪。
每个公民都应树立和提高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意识,在此提醒大家对野外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和损毁以防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