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某日晚,陈某某在朋友家聚餐,酒后独自驾车回家,派出所民警因发现陈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依法对其进行检查,但陈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辱骂、踢打、抓挠,用嘴咬伤一名民警手臂。被带上警车后,陈某某唆使其母亲阻拦警车通行,阻止警车驶离,到达派出所办案区后拒绝采血,并撕毁血样提取登记表。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5mg/100ml。
经审查,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虽在150mg/100ml以下,但具有阻碍检查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检察院以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杯酒或许能带来一时的欢愉,但一次醉驾却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如遇公安机关检查,请主动配合执法,遵守相关规定。抗拒检查不仅无法逃避处罚,还可能因妨碍执法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