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3日,家住沙道沟镇某村的杨某某受邀参加朋友的宴席。席间,杨某某碰到几个熟人,兴致高昂,便喝了几两苞谷酒,宴席散去,喝了酒的杨某某便需回家给其母亲送饭,想着自己喝的不多,又不在县城内,偏远乡村公路上不会有交警查酒驾,心存侥幸,便独自驾车回家。
行至某桥路段时,杨某某撞上一辆对向行驶的小型汽车,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因担心喝酒的事实被发现,不敢下车查看,便径自驾车逃跑了。被撞车辆车主发现后立即报警,并追了上去,由于杨某某家与事故现场相隔不远,很快便找到了杨某某的车辆。
而此时,在家的杨某某对刚发生的事故仍然心有余悸,便想返回现场查看,谁知正好碰上追来的被撞车辆车主和民警。民警发现其一身酒气,便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杨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55mg/100ml。
经审查认定,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4月22日,经宣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如上判决。
危险驾驶罪五大误区
误区一
“距离短驾车没关系”→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状态,醉驾不分行驶距离长短。
误区二
“农村小路不会查”→交警执法全面覆盖。
误区三
“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醉驾”→醉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
误区四
“没撞人就不犯罪”→醉驾本身即是犯罪。
误区五
“找关系就能摆平”→案件全程留痕,司法公正严明。
家人团圆,朋友相聚,推杯换盏,欢声笑语一片,但要牢记“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莫让酒驾“煞风景”,别让醉驾成“祸端”,拒绝酒驾醉驾,才能安全“久”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