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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检说案】暴力抗法使不得!妨碍公务被判刑

【字号:    】        时间:2025-06-15      

“我当时在派出所附近广场上跳舞,突然听到很大声的发动机轰鸣,然后看见驾驶位旁边的车窗上挂着一名警察,拖行一段距离后那名警察就倒在了马路上。”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5日19时许,宣恩县公安局某乡镇派出所在辖区开展道路安全执法活动,两名民警在派出所大门前路段进行执法时,驾驶一辆小轿车的司机刘某某途经派出所门口路段,执法民警示意刘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并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不料刘某某猛升驾驶位车窗并猛踩油门加速前行,致使一名民警手被卡在车窗内,被疾行车辆拖行几十米后滚落受伤。

刘某某发现有民警倒地可能受伤但仍未停车,径自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车辆号牌遮挡住,随后将车辆遗弃在一条乡村小路边,自己逃入山林中躲藏。几经挣扎,刘某某心生悔意于案发次日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早在2021年,刘某某因二次酒驾被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车辆经过派出所门口路段时看见交通执法检查,因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拒不接受检查驾车逃跑。

经鉴定,事发时刘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速度为45km/h~47km/h,该民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恩县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注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构成袭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