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2025年10月,犯罪嫌疑人邹某与潘某经事先预谋,利用夜间无人看守之机,先后三次潜入同一蜂场。两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一人负责在蜂场外开车望风,一人负责潜入搬运蜂箱,共计盗得蜂蜜80余斤。经相关专业机构价格认定,涉案蜂蜜价值9000余元。此外,因盗窃行为不规范取蜜导致蜂群受惊、蜂王损失等,造成蜂场主人间接损失五万余元,合计损失六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二人。到案伊始,邹某、潘某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作案细节。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表达赔偿意愿。同年11月,二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退赔退赃等全部费用人民币四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对二人行为予以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邹某、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通过赔偿协议履行全部退赃退赔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2026年5月,经宣恩县法院审理,判处邹某、潘某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蜂蜜虽甜,偷盗必惩。盗窃行为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更可能因破坏生产秩序而扩大损失。任何企图不劳而获的行为,终将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