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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成“挡箭牌”?两男子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获刑

【字号:    】        时间:2026-06-12      

“你是未成年人,就算被抓了也没什么大事,放心去干。”为逃避法律制裁,冯某、乔某将主意打到了未满十六周岁的小明身上,指使其充当盗窃“工具人”。近日,经宣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乔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6年1月,冯某、乔某与小明相约外出游玩,但三人手头拮据,便想“赚快钱”。一天,冯某租车载乔某与小明从陕西出发,到达宣恩。凌晨时分,小明通过卷尺开锁的方式先后进入4家临街店铺盗窃现金、香烟,冯某、乔某则在民宿等待。小明共计盗窃现金7000余元,香烟价值2900元,被盗财物由三人共同使用。

案件移送宣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敏锐地注意到,小明作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手法并非其固有技能,背后很可能存在成年人指使。“冯某、乔某到案后,只承认三人共同商议盗窃。”承办检察官说。为查明真相,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以查明是否存在教唆未成年人的情节。

经查,乔某曾在自己的手机上搜索过“U型锁开锁方法”,承认使用小明手机下单购买U型锁并让其练习开锁。“我们知道他是未成年人,即使被抓了也可以从轻处罚,所以我们俩不出面,让他去偷东西,到手了我们就一起花。”冯某、乔某如实供述教唆、培训小明行窃的全过程。

宣恩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14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

小明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只要实施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办检察官补充道,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小明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凡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应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此提醒社会公众,严守法律底线,自觉抵制、坚决防范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共同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固法治屏障。同时警示广大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强化法治观念,清醒认识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坚决抵制各类违法引诱,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