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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又洗钱 数罪并罚获刑十五年二个月

【字号:    】        时间:2026-06-24      

 多次因贩毒被判刑仍不悔改,向多人贩卖毒品后,更试图掩盖毒资来源。日前,经宣恩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各并处罚金。

2025年8月,宣恩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遂立案侦查。经查,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有多次贩毒前科的李某甲,在武汉市多次向彭某、余某等15人贩卖毒品麻果和冰毒共计452.755克,非法获利67万余元。其中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近22万元,使用同居女友李某乙微信账号收取毒资45万余元。在这段共同生活期间,李某甲的贩毒收入成为两人日常开销的主要来源。

为了掩饰、隐瞒贩毒所得,李某甲又找到了朋友的同事阿明(化名)帮忙将毒资套现。“我们通过共同好友认识,他让我帮忙套现,我也没想那么多,并不知道这钱是从哪里来的。”据阿明所说,李某甲每次通过微信或银行卡转账给他,自己取现后将现金交给李某甲,李某甲会买烟给自己作为答谢。

案件移送宣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重点围绕共同犯罪认定、主观明知及赃款流向展开细致梳理,并对二人贩毒克数及获利、李某甲自洗钱金额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面对李某乙“仅提供账户、未参与贩毒、未直接获利”的辩解,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其微信账户交易记录、与购毒人员聊天记录及证人供述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李某乙虽未直接实施贩卖行为,但其明知李某甲长期从事毒品交易,仍提供个人微信账户接收毒资,不仅对李某甲贩卖毒品的种类、交易方式、价格均有明确认知,更多次按李某甲指示为购毒人员递送毒品,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提供了重要帮助,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充分的证据和耐心的释法说理面前,李某乙认识到帮忙贩毒的法律代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对李某甲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对李某乙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5月27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如上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毒品不仅摧毁无数家庭,更常常伴随着洗钱等衍生犯罪。检察官在此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谨慎交友,不存侥幸。切勿将个人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出借、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无论是否从中获利,只要明知对方在实施毒品犯罪仍提供帮助,都将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