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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字号:    】        时间:2025-04-08      

【公告】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吴三玲、吴勇标、陈红敏、许明辉、向作清等5人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沈仙萍、龙济美、李雄军等3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案件,已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于2025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本案被害人众多,无法逐一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且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内容详见《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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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本院。


邮寄地址: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28号宣恩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联系电话:0718-5824603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