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万家团圆。走亲访友、聚会聚餐增多,既是共享团圆之乐的时刻,也是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易发高发的关键节点。
2023年底,“两高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全力推动新规落地落实。醉驾案件连续两年较大幅度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治理成效持续释放。但与此同时,危险驾驶罪仍是检察机关受理人数最多的犯罪。2024年以来,宣恩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116件,提起公诉102人。其中党员、公职人员6人。数字背后,是一个个因侥幸心理而触碰法律红线的鲜活案例,也是一次次本可避免的交通安全隐患。
一些群众对醉驾危害后果缺乏准确认识,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到位,侥幸心理依然存在,恶性事故偶有发生。在祝福广大群众欢度佳节的同时,宣恩县检察院再次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无论因何情形酒驾醉驾,都将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轻则罚款、拘留、吊销驾照,重则入罪、判刑,甚至面临严判重罚。切勿因一时侥幸,让阖家欢乐变成终身遗憾。
案例一:“隔夜酒”就安全了吗?
2025年3月10日20时许,宣恩县某单位职工滕某在吃晚饭时饮酒。次日8时许,滕某自认为“睡一觉就没事了”,驾驶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出发上班。9时许,他搭载4名同事下乡办公,途中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车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滕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同时认定,滕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同年7月4日,宣恩县公安局以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宣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滕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滕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提醒:“隔夜酒”也可能构成酒驾犯罪。滕某的教训在于,误以为“过夜”等于“酒醒”。事实上,酒精代谢需要时间,血液酒精含量是判断是否醉驾的重要标准。“隔夜醉驾”不是小事,它不仅违法,更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若前一晚饮酒,在不能确定酒精完全代谢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其他安全出行方式。
案例二:高速醉驾险酿大祸
2024年6月4日17时许,宣恩县某中学教师李某在吃晚饭时饮酒。当晚20时许,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驶入安来高速往宣恩方向行驶。行驶途中与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正向追尾,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2.25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同时认定,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同年7月31日,宣恩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宣恩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醉酒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负全责,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提醒:酒浓刑重,换以牢狱相偿。案发时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2.25mg/100ml,且在高速公路上追尾重型货车,社会危害性极大。醉驾不是“私事”,一旦上路,就是对公共安全的公然挑衅,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漠视、对纪法尊严的践踏。广大驾驶员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安全行车,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新规之下,这些“误区”同样危险
《意见》实施后,醉驾治理更加科学精准,采取“醉酒程度+其他情节”确定入罪和处罚标准。但一些群众对法律规定理解不深,仍存侥幸心理,触犯法律甚至加重情节:
误区一:认为“短距离挪车”“小区内部道路”不构成犯罪。《意见》虽对短距离驾驶、紧急情况下驾驶等情形作出从宽规定,但前提是没有造成事故、没有从重情节。一旦发生事故,或存在逃避检查、无证驾驶、曾因酒驾受过处罚等情形,依然构成犯罪。即便不构成犯罪,也会面临吊销驾照、罚款等行政处罚。
误区二:认为“逃避检查”“找人顶包”只是小聪明。有人酒后驾车遇检,选择逃跑、冲卡、顶包甚至贿赂执法人员。这些行为不仅不能逃脱处罚,反而因有“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从重情节而入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面临更重刑罚。
误区三:认为“醉驾只是危险驾驶罪,判不了多重”。事实上,醉酒驾驶如果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可能触犯更重罪名。如杜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杜某某夜间醉酒驾驶,多次撞击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检察机关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该罪最高可判处死刑。醉驾绝非小事,一念之差,可能从行政违法滑向重罪深渊。
误区四:认为“以前被罚过,不会再抓我”。有酒驾醉驾前科劣迹的,仍然继续醉驾,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如高某危险驾驶案:高某凌晨醉驾被查,为逃避检查弃车逃跑,血液酒精含量137mg/100ml。其曾于2023年1月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酌情从重处理,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万家灯火,平安是福。每一位驾驶员都应守住法律底线,让“饮酒不开车”成为刻进骨子里的习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宣恩县检察院将持续依法严惩酒驾醉驾犯罪,也呼吁广大群众共同抵制酒后驾车,发现酒驾行为及时劝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