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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刊发宣恩县检察院检察长署名文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引领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字号:    】        时间:2026-06-10      

6月6日,《中国检察官》刊发宣恩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郎艳辉署名文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引领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引领基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政绩观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身处司法办案的最前沿,直面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最真切的期待,政绩观正不正,直接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在“最后一公里”得到有力维护,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真正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关键在于回答好“为谁创造业绩、创造什么业绩、怎样创造业绩”这一根本命题,切实纠正与正确政绩观不相适应的认识偏差。

一、端正司法理念,坚决破除“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惯性思维

政绩观的第一要义是为民造福。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实践中,有的干警不自觉地陷入“案件结了即完事”的误区,满足于程序性办结,忽视了实质性化解矛盾;有的只关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技术性正确”,却忽略了案件背后的“人间烟火”,忽略了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和社会的价值引领。我们要坚决摒弃“程序了之、结案了之”的惰性思维,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会贯通,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履职担当,切实扭转“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消极心态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监督成效是最重要的政绩。现实中,监督难、监督软的问题在个别地方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同志认为监督是“找茬”,怕影响与被监督单位的关系,存在“老好人”思想,导致“不敢监督”;有的能力本领不强,对监督对象、监督重点把握不准,导致“不善监督”;还有的认为监督工作周期长、见效慢,不如办案来得“显眼”,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倾向,导致“不愿监督”。这种对监督职责的懈怠,本质上就是最大的失职。树立正确政绩观,就要深刻认识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政治责任,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要求。我们要以“求极致”的精神,把监督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用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效体现检察担当。

三、深化源头治理,着力破解“案结事未了、群众信访化解不到位”的现实难题

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尺,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一个案件办得好不好,不能只看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更要看追赃挽损是否到位,矛盾是否真正化解,群众的心结是否真正解开。有的干警习惯于“坐堂办案”,不善于做群众工作,释法说理停留在口头、流于形式;有的对群众信访,满足于程序上回复,在实质性解决问题上办法不多。我们追求的,应当是“事心双解”,是“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要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追赃挽损、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始终,大力推进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待群众信访,要有“如我在访”的同理心,把信访事当自家事,切实推动信访问题实质性化解。

四、优化考核评价,坚决防止“不实事求是、考核唯数据论”的错误导向

科学的考核是指挥棒、风向标。正确的政绩观,需要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来引导。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的重大决策,让检察办案把主要精力放到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履职办案的本职本源、高质效办案的价值追求上来。“一取消三不再”不是不要管理,而是对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领会,做好贯彻落实,一方面绝不能为了“面子”在数据上做文章;另一方面,要引导全体干警把心思和精力真正放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高质效做好每一项监督、高质效化解每一个矛盾上,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体现业绩,实现从“被数据所困、为考核所累”向“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深刻转变。

政绩观之“正”,不仅在理念,更在行动;不仅在当下,更在长远。基层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从来不是一串漂亮的数据,而是一个个案件中的公正、一次次监督中的担当、一桩桩矛盾中的化解、一位位群众脸上的信服。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始终保持对法治的敬畏、对人民的赤诚、对责任的清醒,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不因短期成效而急躁冒进,不因隐性付出而懈怠退缩,真正让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实践中行稳致远。